无效婚姻案件原告虽未到庭但不应裁定按撤诉

2025/2/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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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查核实双方确属无效婚姻,遂依法判决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于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次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长期异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时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与原告陈某联系,其表示在省外务工不想回来开庭,也不想起诉了,由法院按撤诉处理。

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可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但该案经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故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无效。

原标题:《无效婚姻案件原告虽未到庭但不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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