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不得认定为
2025/4/1 来源:不详<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驶员自驾翻车死亡赔偿案件,法院认为驾车人员张某是“车上人员”的身份不能转化为“第三人”要求适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只能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基本案情
年12月11日张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在侧翻过程中车辆驾驶人张某抛出车外后被压在该车下,造成其当场死亡,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事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在人民财保投保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万元)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限额10万元,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死者张某的父母及其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在上述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法院经审查认为驾驶员张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的对象,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只能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由此可见,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人,张某属于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发生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不属于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的对象。
法官说法:张某的死亡确实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值得同情,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需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超逾法律的规定和底线,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
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其不可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的保险赔偿,否则就成了自己对自己赔偿,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因此,“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张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原标题:《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不得认定为本车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