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3次直接捕杀,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2022/10/22 来源:不详

白驳风专家在线 http://pf.39.net/bdfyy/bdfjc/140915/4473349.html

图/网络

不文明的养狗现象应该加强监管,但监管的重点应该是更精准地锁定“不文明”,而不是人为扩大监管对象,把所有城区遛狗都贴上不文明的标签

敬一山

责任编辑

李冰冰

近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其中规定: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的《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

近些年,很多地方都开始细化养狗的管理规定,加大对养狗乱象的处罚也是大势所趋,但目力所及,城区遛狗三次即予以捕杀的规定,也是极其罕见的严厉。条例发布之后引发大范围争议,威信县领导随后回复媒体,表态称“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该答复看似明确其实品味起来很是暧昧。在支持捕杀的人群看来,这并非要取缔捕杀条例,只是要把法规进一步明晰;而在反对捕杀的人群看来,这可能是要喊停不合理的规定。现实到底如何演进,现在还很难有定论。

地方官员身处舆论漩涡中心,表态谨慎当然可以理解。但要从法理来说,这个捕杀条例显然有违背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的嫌疑。一个人是不是该受到法律追惩,要看他有没有做出伤害他人的错误行为。法律法规的设定,也要基于错误的行为本身,同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决定追惩的力度。如果一个人并没有犯错,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严酷规定,那这样的法律法规就从根本上背离正义原则。

具体到养狗问题,这些年乱象确实很多。因为一些不负责任、不文明的养狗乱象,普通人不堪其扰,这是对所谓“狗患”深恶痛绝的情绪基础,也是为什么遛狗三次就捕杀受到不少追捧的原因。

但是,罚过相当是不能忽视的原则。如果一只狗危害到他人或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捕杀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狗主人给狗办了各种证件、遛狗都栓绳、都及时处理粪便等,那对公共场所的危害很少。这种情况还要直接捕杀的话,就明显过于严苛。

法律是人定的,但法律所应秉持的正义原则,应该超越于特定时空,体现一定的稳定性。我们不能因为过去存在一些不文明养狗的现象,就抱着“重症用猛药”的态度,出台非常严苛的规定。这对于狗太残忍,对于那些文明养狗的人士也太残忍。

而且,不管支持捕杀条例的人对于狗是什么态度,不得不承认的是,狗已经是一种重要的伴侣动物。对于那些爱狗人士来说,狗的存在意义已经和亲人无异。这不仅在我们国家,在多数文明国家都是普遍现象,不以反对者的意志为转移。考虑到这种强烈的感情牵绊,捕杀规定如果真要落地,一定会面临相当阻力,甚至会酝酿大范围冲突。

这并非是说要对养狗人士妥协,而是考虑到,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不同群体就会有不同的喜好、不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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