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昭法聚焦不付租金还毁房失信

2025/2/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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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年初,肖某向郑某承租门面,双方约定了租金、租期、付款时间等,郑某还承诺给予肖某一个月的免租时间,以便肖某装修店面。合同签订后,肖某遂对承租门面进行改造装修,但将门面破坏后,郑某多次向其催要租金,肖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肖某既未缴纳租金,也未将门面恢复,郑某多次联系其前来处理,肖某均置之不理。郑某为降低经济损失,自行筹集资金将门面修复,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未按约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且肖某经催促后未与郑某协商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郑某有权解除合同。审理过程中,肖某也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承租房屋,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双方解除合同,并支持合同存续期间的租金3万余元。对郑某要求肖某承担房屋恢复费用的请求,双方虽未约定违约责任或未履约造成的损失,但肖某的行为确实导致出租门面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法院确定由肖某赔偿修复费用3万余元。

法官寄语:损坏租赁物理应赔偿,法治社会,以“诚”为本,失信之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不付租金还毁房失信之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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