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金后毁约,定金可不予退还

2024/12/10 来源:不详

<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元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年8月,原告在威信体育馆附近张贴栏看见被告要出售自己房屋的公告信息,便联系被告看房,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的第六楼,并由原告先支付被告元,原告准备好剩余购房款后,双方约定在下周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到双方约定的时间后,被告因下乡未能及时签订合同,告知原告回来办理,被告回来后原告不愿购买该房屋,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元款项,被告以原告预付定金后不愿购房,属于原告违约,不愿退还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起诉到威信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价款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元是否全部是定金?无论是从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付款记录还是被告提供的转账账单中,对其中元是作了“六楼房款定金”的标注,另元没有任何标注,虽然被告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反驳元均是定金,但聊天记录中作出该表述是被告的意思,并非原告的表述,故认定原告支付的元为定金,另外元为预付的房款。由于双方是口头协议,只明确房屋的单价和被告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其他的条款均没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始终表示即使原告现在要购买房屋也无异议,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可原告明确不再购买此房屋,故应当认定被告没有违约而属于原告反悔,系原告违约,本案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本案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元定金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只需退还原告元预付房款即可。

法官说法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原标题:《支付定金后毁约,定金可不予退还》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cs/805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