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澎湃在线
2025/4/30 来源:不详<年4月,威信县人民法院罗布法庭受理原告康某某诉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告彭某某在应诉一个月后,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年3月起一直在昆明务工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官渡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某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具有管辖权。据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彭某某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彭某某对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虽然上诉人彭某某在上诉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年3月起,其一直在昆明务工居住,但是上诉人彭某某在一审的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原标题:《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