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需谨慎澎湃在线
2025/2/16 来源:不详<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借款人赵某、杨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人吴某代其履行保证责任。其后,担保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向债务人追偿,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吴某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杨某返还吴某代其偿还借款50,元及利息5,元。
经查明,债务人赵某、杨某于年2月6日出具借条向朱某借款50,元,借款时吴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为赵某、杨某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形式。借款后经借款人朱某多次催要,债务人赵某、杨某未返还借款。出借人朱某要求吴某履行保证责任,吴某于年3月30日返还了朱某借款50,元及利息5,元,朱某向吴某出具了收条。
法院认为,赵某、杨某与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吴某作为担保人与出借人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且吴某已经代其承担还款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