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说法云南一地禁遛狗,违反3次捕杀安
2022/10/26 来源:不详“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违反三次予以捕杀!”近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该通告明确指出“城市禁止遛狗第3次直接捕杀”,该通告一出即引发热议。(来源:环球网)
[安律说法]
该通告一出,威信县城区恐怕再也看不到一条“合法合规”的犬了。这样的通告虽然可以很大程度遏制恶犬伤人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少城市犬只管理的难度,但这样“一刀切”禁止遛狗的做法,不仅不尽人情,而且涉嫌违法。
1、无论是该通告所说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城区禁止遛狗的规定。而对饲养犬只有较为详细规定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
也就是说该通告规定的禁止县城内遛狗并无上位法依据。
2、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八种。
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了以上文件可以设置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该通告禁止县城内遛狗,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予以捕杀。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作为由该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该通告擅自增加处罚项目,明显超越了法律的边界。
虽然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城市管理者初衷虽好,但是一禁了之的做法有偷“懒”之嫌?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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