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地规定城区禁止遛狗违反三次捕杀当地

2022/8/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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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主要领导就“城市禁止遛狗第3次直接捕杀”的新规回应称,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舆情非常重视,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11月13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

各位市民:

为加强威信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当前养犬现状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且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如不按要求进行栓养或圈养的,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二、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三、专门从事犬只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威信县公安局、威信县农业农村局、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随时对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等危险状态物以及犬只交易规范情况等开展联合执法,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养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威信县公安局)、-(威信县农业农村局)、-(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95(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年11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我整改阶段;年11月20日后开始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

八、未尽事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依法完善规范,本通告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威信县公安局威信县农业农村局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通告一经发出就引来网友评论,有的说“有点过了”。

也有的网友表示赞成,因为早已难忍遛狗带来的烦恼。

当地回应:正在研究相关情况

15日,记者联系上威信县委宣传部部长陶永朝,对方表示对于相关情况需要了解后才能答复。

此后,威信县主要领导记者表示,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网络舆情非常重视,多个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政府部门出台文件,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规范管理,服务群众,不管初衷怎么样,都要回归到依法依规处理,我们会及时处理”。

该领导表示,此前威信县也发生过犬只伤人事件,公安部门进行过处理,“养狗人士、爱狗人士我们要尊重,但不能因此伤害到其他人。我们这里也发生过小孩被狗咬的事,这是一个需要各方规范管理的问题”。他表示,不管怎么做,都要依法依规,任何事情都不能简单化。

来源:澎湃新闻、上游新闻、春城晚报等

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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