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子女抚养父母义务
2025/2/18 来源:不详<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和抚养人。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同样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于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目前二人均为未成年在校生。年,被告何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某监狱服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威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自年冬外出务工后便未返乡,两个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以及原告与被告抚养子女的约定,虽然现在被告在监狱服刑,其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受限,但是考虑二人实际情况和子女均已经年满12周岁,法官遵循子女意愿,作出由被告何某抚养子女,由原告黄某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元,直至二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的判决,又因被告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限,由被告母亲代为抚养。
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生育的孩子也属于非婚生子女。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和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属于弱势中的弱势,其抚养问题如遇到双方都“撒手”,那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不止是身心健康问题,而是生存问题。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双方均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抚养义务。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应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决定其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标题:《子女抚养父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