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两个表兄妹非法结婚后因感情不合,闹上

2024/1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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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某某之母与被告罗某之母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共同生育了子女,并于年1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对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另行制作了判决书。据统计,近亲结婚的后代死亡率比非近亲结婚生育的后代死亡率高出三倍,后代遗传性疾病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后代遗传性疾病发病率高倍,因此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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